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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pmob24a3e | 发布时间: 2018-03-29 | 19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3月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工作(以下简称为: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开放、透明、公平;

(三)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三条 标准的编号由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标准的代号示例如下:由T/CAQI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以中文编写出版。

第四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协会团体标准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公告,予以统一备案。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T/CAQI×××—××××/ISO×××××:××××

第五条 制定标准,应当成立专家组,负责承担相关标准的立项、可行性论证评估、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六条 协会成立“团体标准工作办公室”(简称“标准办公室”),由协会秘书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代表组成,负责管理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和信息等事务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立项、起草、意见征求、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八个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八条 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应不少于5个相关单位)提出项目提案,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上报标准办公室

第九条 立项申请按照附件1的要求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和涉及专利说明(参照附件2)等。

第十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经标准办公室专家组评估、秘书处审核后,统一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一条 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前应报送调整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二条 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论证等。

第十三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3)。

   第三节   意见征求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审查会议审定。

第四节   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的审查由标准办公室组织会议专家审查,会议审查专家应不少于5人。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标准草案投票单” (见附件5),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审查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6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会议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五节   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标准办公室对标准报批稿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标准办公室审查、发放标准号,草拟标准批准单,由协会秘书长签字批准发布。

第六节  公告、存档和出版

第二十四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每一季度发布一次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见附件7)。

第二十五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标准审定稿和正式出版稿,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二十六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应及时到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七节  复审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8)。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条 复审结果,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办公室确认并发布公告。

第三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于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所有;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享有在正式出版标准前言中署名和优先获得协会相关荣誉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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