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珠宝玉石饰品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珠宝玉石饰品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珠宝玉石饰品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国珠宝玉石饰品行业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的领导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农业部北办公区(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我国珠宝玉石饰品行业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建议,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工作,开展协会标准和联盟标准的制订工作。
(五)开展质量检测、质量认证和信用等级评级工作。
(六)开展新技术的交流、研讨,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进技术创新。
(七)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促进品牌建设,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八)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九)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中国珠宝玉石饰品行业品牌走向世界。
(十)兴办与珠宝玉石饰品行业有关的经济技术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十一)创办协会出版物、行业网站和微信群开展对外宣传。
(十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十三)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有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办理会员登记,实行会员管理。
(三)团体会员的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二年以上的珠宝玉石饰品行业相关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个人会员的条件: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相应证书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相关职业、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对本行业和协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附表1,2)。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可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按规定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员如果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若因年度经营问题,团体会员经申请并经秘书处批准可减免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有损害本会名誉、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换届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根据与会代表建议提名理事人选,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正、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由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四)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名誉会员免交会费,由于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免费会员也可以免收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纳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统一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表:1.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点击下载】
2.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点击下载】
附表1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珠宝玉石饰品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单位代表人
电 话
手 机
单位职务
E-mail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E-mail
单位职务
通讯地址
邮 编
单位网址
年销售额
经营范围
单位简介
(可另附单位简介)
备注
1.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协会账户户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开户行:北京市交通银行车公庄西路支行;账号:110060870012015000889
2.本表格一式两份,附带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本表格需真实填写,并将以上所需文件快递至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珠宝玉石饰品专业委员会。
4.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农业部北办公区内); 邮箱:zhubaocgc@sina.com
联系人:宋文婷(010-59196526/13466381636微信) 林佳路(010-59196527/18511863869微信)
同意申请为(请打“√” ):
常务副理事长单位(年费5万元) □ 副理事长单位(年费3万元) □
理事单位(年费1万元) □ 会员单位(年费3000元) □
我单位承认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珠宝玉石饰品专业委员会的章程及会员守则,愿意加入,同时履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申请职务)的义务并遵守会规,积极参加活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珠宝玉石饰品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申请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号码
毕业院校
学 历
专 业
联系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外籍人员只填写国籍)
邮 编
取得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获证时间
资格证书合格人员编号
资格证书编号
取得的其他证书名称
其他证书编号
受聘单位名 称
行政职务
受聘单位地 址
专业技术职务
主要经历(教育经历、工作经历)
何时何处受过何种奖励(发表论文)
协会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00元/年)。
协会账户户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开户行:北京市交通银行车公庄西路支行;账号:110060870012015000889
2.本表格一式两份,并附带本人免冠2寸照片2张。
3.国家注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申请入会需填写此表;非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申请入会,还需附加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明或其他资历证明复印件1份,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本表格需真实填写,并将以上所需文件快递至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珠宝玉石饰品专业委员会。
5.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农业部北办公区内); 邮箱:zhubaocgc@sina.com
联系人:宋文婷(010-59196526/13466381636微信) 林佳路(010-59196527/18511863869微信)
本人自愿加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珠宝玉石饰品专业委员会,遵守专委会管理办法,承担会员义务,积极参加会员活动。
申请人签字:
【培训通知】关于举办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2025-03-04
2025-02-19
【公益讲座】关于联合举办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验检测领域标准化公益讲座的通知
2025-02-13
【征求意见】关于《铁陨石和石铁陨石鉴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5-01-15
【征求意见】关于《粉色合成钻石(培育钻石)鉴定与分级》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4-12-05